<劳动法>合同期满,公司不予续签合同!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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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我于2007年3月份到现在的公司来上班的,从07年签合同签到了09年,然后又从09年10月份与我签到了11年10月份,这个月合同期满,但是公司不再与我签合同,但又说如果有困难推迟一个月离职,但这期间不与我签合同,现在我想问一下:

1,公司这种不签合同的做法对吗?

2,如果我按合同日期满的日子离职,按照法律,我都能得到哪些补偿?

3,如果我推迟一个月离职,会不会影响我的补偿!

4,我们公司规定,离职以后需交回深圳的居住证,否则将扣300元,请问这个合法吗?

以上问题请依次回答,并说明详细法条,复制粘贴不予采纳,回答保证追加悬赏分!谢谢

1公司可以不与签合同,

2但是要付补偿金,从2008年开始起算补偿年限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不影响

4不合法

科云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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