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调往异地上班,公司可以旷工为名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吗?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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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国家企工作,签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今年8月公司发了一份因亏损而停业的通知书,人员将分流到集团公司在其它城市的公司工作。我也于9月初收到了将我调往广州总公司上班的通知。收到调动通知后,我也多次申请,因为我是单亲妈妈独自抚养一个未成年的小孩,无法按公司的要求调往广州工作。但是公司从来没有给我一个回复。现在,我又收到公司给我的一份通知,内容是因为我旷工,所以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我的劳动合同上注明的地点是“中山市或华南地区”。请问公司这样的做,合不合法,我可不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

公司因亏损而停业,将人员分流到集团公司在其它城市的公司工作,是公司的单方面行为。而你在接到调往广州总公司上班的通知后,因自身的客观情况多次反映无法按公司的要求调往广州工作,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

双方无法就工作变动达成共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况,公司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向你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而公司始终没有给你一个回复,即以旷工为由要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么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么要求公司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公司不合法,不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可以向当地劳动局投诉

不合法,可以要求补偿金。

首先,劳动合同是应当就工作地点有所约定,一旦变更就属单方违约的行为,你有权拒绝;

其次,你可以放弃异地工作的安排,要求公司给予你补偿金;

最后,如果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建议可以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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