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单位不给续签
2000年1月-9月在单位是试用期,9月份签订合同,一直是签的固定期限的,现在已经工作11年了,现在单位提前30天通知不给续签合同了,请问能要求单位给多少补偿,现在单位说按照08年新劳动法规定只给4个月的工资,做法是否对?我都可以想单位要求什么补偿?期间09年7月至今没有给加班费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你从2000年1月起参加工作至今已经11年了,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你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无权通知不再给续签合同,而应按照你的要求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拒绝,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除需要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需要承担支付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的法律责任(22个月工资),而不仅仅是经济补偿问题,更不是单位所说的4个月的工资。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单位克扣加班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但通常情况下一般只支持两年的。
可以要求补偿。
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没有违法解除合同,但是应当给你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最近12个月的平均公司*11个月
单位没有支付加班费,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但是,你必须有证据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