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应当计入加班工资基数
如果一个人月标准工资3000元,另外还有150元的高温津贴费,那么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时,是按3000元计,还是按3150元算呢?
高温津贴一般不计入加班工资基数。
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数支付加班工资。广东省高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的《指导意见》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
从《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的规定中不难发现,津贴费是与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等并列的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之一,显然不能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
故加班费只能以月标准工资3000元为计算基数。
应当以3000元计算,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加班工资是按照日工资额为基数,高温津贴、以及劳保福利均不属于加班工资计算的基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