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工伤假期
工伤保险条例中只是说不超过12个月,那无论伤情严重与否,伤在何种部位,是否需要住院等等,只要认定为工伤的,任其当事人随便休,只要不超过12个月都是合法合理的吗?请有关人士解答。我单位员工因工受伤,现认定工伤,有一个轻伤,却休了两个月,医生的证明才只开了五天,另一家就诊医院未出具任何证明,就此事我和当事人沟通过很多次,最后还进行了一次彻谈,截止时间是到这个周末,可是到现在他也没有给我任何书面证明,那关于他人假期我该如何处理叱?全部按工伤处理,如果再发生一次,所以有人都这样办,那公司不用办了;我若直接通知他,综合考虑只给一个月的带薪假期,剩下一个月冲抵年假,不足部分按事假扣发工资,是否合情合理合法。另外一个受伤严重的还在休养,涉及一个内固定的取出,是否同样也要有医生出具的建议休息时间呢。请知道的朋友解答一下,谢谢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为工伤是因工受伤,因此,停工留薪期是视工伤职工休息如同出勤,应该按照正常工作支付工资和全部福利待遇(按照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各种工作津贴和奖金)。停工留薪期的长短的确定,不是按照医生的休假建议,而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医生的休假建议是不能作为依据的。再严重的伤病或,医生能够给的休假建议都是短期的。法定的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确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所以,停工留薪期最终止于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之日。但该条又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所以最长不超过24个月(需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如果用人单位要想缩短停工留薪期,唯一的办法是尽快带工伤职工做劳动能力鉴定。当然,工伤职工做劳动能力鉴定只能在伤已经稳定或者痊愈时才能进行。
··工伤是客观事实,享受工伤待遇有法定程序和标准,不能无休止的休息。告知其权力义务,违者照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病假待遇
劳动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做劳动能力鉴定时同时做停工薪期项目的鉴定。
同意楼上学姐。
国家对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是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和实际医嘱来确定的。一般要2个月的,应属于以下种类:脑震荡、创伤性气胸、创伤性血胸、其他单个手指切断、颈部扭伤、甲状腺区扭伤、其他脊柱、关节部位的扭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