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问题
请问以下员工工作史可以提出哪些维权及补偿:
员工从05年7月入职该企业,06年9月因事离职,06年10月回该企业复职同职工作,工作至今,
05年至10年12月企业没与员工签劳动合同(08年5月份形式上签了劳动合同,工资内容为780元/月,当时只有员工方签名,企业方未签,后一直没有下放劳动合同给员工,期间员工索问,人力资源部则以老板未签,上头说全部人签齐后再签下发,但结果不了了之),在11年1月份企业与员工签定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05年至今企业方未为员工购社保,工资直接打员工银行卡号
企业实行上班每周六日制,员工月薪过程为:05年5月至06年5月,1500元, 06年6月至06年9月1800元,06年10月至07年约3月2100元,07年至08年约4月2400元,08年4月至今为2400元(工资记录企业人力资源部有存档),企业不按规定压缩假期(可见刷卡记录)年假计算本应三天有薪假,企业算工资时只将应出勤天数减少三天,实出勤天数不变,(致使员工实得酬劳工资变少)企业解释是一直如此操作,且已经将三天算为有薪了,应出勤天数已减少体现此算法是否合理.
现员工在职如想向劳动局提出要企业补购社保,应交什么资料(05年至10年没有签定劳动合同,该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员工只有平时的工资条,但没有企业签章,另因该企业去年5月份因发生员工劳动纠纷,去年6月份后工资条发生变更,原来工资只有基本工资加相关的补助扣款,现更改为基本工资1000元,其余工资全部列入为加班工资项加相关补助扣款,凑齐实发工资数,企业此举是否合理)员工07年的生小孩费用及相关产假补偿是否可以要求企业补回(全部医疗费用为员工个人承担医疗单据已丢失,无产假,请假1个半月后上班,产假无薪制),员工工薪及企业工作时间制,员工是否可以得相关加班补偿,如提出投诉后,员工仍然在该企业上班企业为难员工,该怎么办,员工该收集哪些资料才能好保护自身的利益呢?
1、如果05年到10年12月企业与员工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追讨12个月的另一倍工资。工资标准是2010年全年用人单位打到银行工资的总额。
2、企业实行上班每周六日制,根据国务院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不超过8小时的标准工作制,你看看每天正班的工作时间是几小时,如果是8小时,那么周六就应该算加班,就要按照正常时间工作工资的2倍支付加班工资,你可以追讨加班费。如果是法定节日加班,加班工资按照正常时间工作工资的3倍支付.
3、年休假应该是5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年休假,应该按照正常时间工作工资的3倍支付工资。
4、想向劳动局(劳动保障监察)提出要企业补购社保,应交什么资料,你要你主张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证据(可以去银行打对账单作为证据,对账单在银行柜台打印并盖章,银行收手续费,自动柜员机打印的不行),但劳动保障监察通常只能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最近二年以内的社会保险金。
5、员工07年的生小孩费用及相关产假补偿已经超过劳动争议仲裁和民事诉讼时效(二年),不能再追讨。
6、如提出投诉后,企业为难员工可以找工会,要求工会保护,工会不保护就根据《工会法》把工会告上法庭;如果工厂继续违法手段报复或者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也可以告工厂。
工人的团结是最重要的,为什么不把工友们团结起来跟工厂签订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比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能够更好保护劳动者。请参阅国务院的《集体合同规定》。
按照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即要负责相应的薪水、安全保障等义务。在这里,我国新的《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之前与劳动合同法有冲突的以新的劳动合同法为准,你可以要求你的用人单位修改,但是劳动合同法并无溯及既往的效力。依据该部法律维权,是要从2008奶年1月1日起。
收集证据就是,你们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证据,其余的应由企业举证。关于社保办理,可以具体咨询社会保障部门;加班补贴,双倍工资等,《劳动合同法》都有具体的规定,可以查阅。
附件里有劳动合同法的文本。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