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减少劳动报酬的举证方向?(有实战经验的律师最好了)
民事诉讼法证据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了减少劳动报酬的举证责任在单位,那么作为单位在减少了劳动报酬的时候举证方向是不是应该举证证明是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达成的减少?如果单位无法证明这个是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结果,就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吗?如果不是这样的,那么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举证方向应该怎么样,单位如何举证?
是的,如果单位不能举证劳动报酬的减少是经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和国家的责任,用人单位不应该欺负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确实违法,其他劳动者不能助纣为虐。打工者应当帮打工者!
报酬的减少这个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书面形式。这个公司要保存的,举证就容易了。但是实践中还有员工未提异议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