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起诉到法院,举证责任相关问题?
对单位发放的款项究竟是什么有争议,单位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款项究竟是什么,只能证明他确实发了这个款项,而劳动者也在法庭上说,单位有按照劳动者签名的款项究竟是什么的证明(按照《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保存的),然后再庭审的时候说单位没有举出应该举的证据,所以要求法庭以《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判定单位举证不能可以吗?这里的情况是劳动者并没有要求法院要求单位拿出按照规定的证据来,只是说单位没有拿出应该拿出的证据,所以才是举证无能,这两者之间缺少了一步法律程序,请问都可以适用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吗?
劳动报酬的发放数额争议,由单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