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发放的款项究竟是什么有争议,单位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款项究竟是什么,只能证明他确实发了这个款项,而劳动者也在法庭上说,单位有按照劳动者签名的款项究竟是什么的证明(按照《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
请问各位,对于单位通过银行发放的工资,具体是工资总额组成中的哪一项是因该由谁来举证?是单位还是劳动者?不管是谁来举证,请问应该拿什么来举证,因为单位从来不发放工资条的。 应当由单位举证,因
对于公司发放的一笔钱,(银行卡上显示的是报销款)劳动者认为这个是属于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统计的津贴)不属于基本工资,而单位认为这个是基本工资,而因为单位在发放任何钱款的时候从来不发工资清单,也不会叫劳动
请问,仲裁判决下达以后去法院起诉,需要重新交证据吗?(仲裁的时候已经交过的那些) 对于仲裁申请的请求项,如果仲裁支持了,但并没有按照我的要求判决,我可以就在同一项的判决里,只起诉我不服的部分,而
我06年被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09年法院判决为胜诉,恢复劳动关系,我要求单位补发这期间工资损失及工资上涨损失,法院支持工资损失这部分但是涨工资这部分却不予支持,理由是涨多少钱工资这部分举证责任在我!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单位发放金额的项目(就是属于工资,还是奖金或者是福利津贴等)的举证责任在谁?依法可以推得某方当事人应该有该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或者法庭要求某方当事人出具相关证据吗?如果某方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条,二十、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的补偿金。请
请问法律上有没有规定说无故旷工就属于重大违纪?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 不能把无故旷工一律认定是“重大违纪”。首先,没有任何法律和法规把无故旷工认定是“重大违纪”;其次,是否违纪要考量以下因
请好心律师:有关证据的问题!!! 员工与公司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给员工上保险。 1.现在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把公司的考勤表和工资表在公司不知道的情况下复印了一份
于2006年与她登记结婚,2个月后以我和父亲字购入一套房产,该房子名字写父亲与我,未办理房产证;2008年生有一子,2009年八月开始分居,2010年初她打算向法院起诉,欲分割财产,而后撤诉;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