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了半年的劳动合同期,不再企业工作,数年后企业破产 ,该同志是否应该有经济补偿?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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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86年4月,订立了简单的劳动合同,至1986年12月,期满后没有再续签,在2003年,公司破产,该同志要求补偿他的经济损失和生活费,这合理吗?

首先,公司破产时需要走破产手续,除了补交税外,就得给员工补发工资和缴保险。

其次,现在再提起仲裁,一,已过时效,二,公司破产,法人已不存在了,你无法告啊

在1986年4月,订立了简单的劳动合同,至1986年12月,期满后没有再续签,在2003年,公司破产,该同志要求补偿他的经济损失和生活费,这合理吗?

··没有法律依据。

再说了,就是可以,也大大的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不会赢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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