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试用期与保险问题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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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朋友介绍到一事业单位工作。面试时说第一个月因为要与原单位办理离职手续,所以第一个月按志愿者身份工作,然后的2个月为试用期。

后来进来后没有签试用期合同,只填了一张志愿者审核表之类的东西,我上面的志愿服务期明确但当初谈的写了1个月的期限。后来办公室的领导说他们的惯例是试用期都按志愿者算,当时碍于朋友的面子没多说什么。1个月后他们也没有再与我续签什么志愿者的东西,也没签试用合同等任何文件。

现在过了4个月了,没有签正式合同或者事业单位入职手续之类的文件。

我现在想问:

1、如果之后同意我入职,和我签有事业编制的文件这几个月所谓的志愿服务期是不是应该补上保险?

2、中间没签志愿或者试用合同的是不是算实施用工?或者另有说法?

进事业单位你是占用事业编制的正式职工吗?

如果是正式编制的事业编制的员工分两类:

1、事业工人(档案里没有干部身份,不能聘干),签订劳动合同一切待遇及法律参加劳动合同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2、事业干部(档案里有干部身份),签订聘用合同,只参加失业保险,见习期一年,各种法律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相关办法执行。

如果你不占用编制,就是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工,一切待遇及法律参加劳动合同法,可以告诉你劳动关系里不存在“见习期”这个概念,见习期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而且也没有什么志愿工这个概念,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

我现在想问:

1、如果之后同意我入职,和我签有事业编制的文件这几个月所谓的志愿服务期是不是应该补上保险?

··你们是合同关系。既然你自己愿意“义务”,没有怨言,只能认可。

2、中间没签志愿或者试用合同的是不是算实施用工?或者另有说法?

··不明确,应当协商解决,明确权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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