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拒绝与企业签署劳动合同,企业继续雇用该劳动者,怎么办?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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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绝与企业签署劳动合同,企业继续雇用该劳动者,怎么办?

1.如果是因劳动者拒绝签署劳动合同而导致事实上未能签订,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是不能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但是已经存在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在中国相当普遍)。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工资、职工福利等是继续存在的。在劳动者未签订合同而继续工作满一年以后,视为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的规定。劳动者拒绝与企业签署劳动合同,企业就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已工作期间的工资,继续雇用该劳动者的后果,需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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