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七条日常生活需要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宽屏版  字体: |||超大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1、如何界定日常生活需要?

2、住了几十年的房子孩子结婚需要装修算不算日常生活需要?

3.家电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更新算不算?

4、补交物业、暖气、水费等等算不算?

5、缴纳投资连结保险后续保费算不算?

谢谢

这个问题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即夫妻对共同财产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法律规定家庭生活的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不足时,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分担。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则由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

那么很明显,除了第二点,均是。

1、维持能生存下午的生活必须

2、不算,孩子已经成年了,你们夫妻两个已经无义务了。。。

3、不算,没有家电,照样能生活

4、算,没了水电气怎能维持基本生活

5、不算,没有保险,你们夫妻2个人照样能生活。。。

当然算的,夫妻共同财产怎么用,怎么花,怎么处理都有决定权的,不过,要是一方在家庭开支上都没有怎么出钱的,就不要多言了,虽然法律是认可你的,但你不觉得这样做有些过份?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网络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