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可怜的合同工(2)
本人在广州某街道的城管协管员,我们工资只有1100元左右,包社保、医保等等(没有住房公职金),因城管要下放街道,那么有些同事的劳动合同4月份满了,用人单位并没有再签新的合同,现在8月份了,还在工作!那么算默认签了新的劳动合同吗?如果在没有签新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之后给单位辞退了,可以怎样赔偿啊?谢谢
本人在广州某街道的城管协管员,我们工资只有1100元左右,包社保、医保等等(没有住房公职金),因城管要下放街道,那么有些同事的劳动合同4月份满了,用人单位并没有再签新的合同,现在8月份了,还在工作!那么算默认签了新的劳动合同吗?如果在没有签新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之后给单位辞退了,可以怎样赔偿啊?
没有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而继续原来的工作岗位,属于事实劳动合同的延续,由于用人单位没有续签合同,单位依法应该自用工开始的第二月份开始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而且,如果在此情况下被单位违法辞退了,单位不仅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还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另行支付等额的赔偿金。
如果你现在还不想与单位闹僵,建议你暂时不要向单位主张关于双倍工资的问题,也不要去大闹、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以免被解除合同而失去了这份工作。建议你按兵不动,待单位欲解除合同或者你做好准备、准备离开时,你再来主张你的相关权利。在此情况下,支付给你的双倍工资额反而会更多一些,对你没有任何坏处。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下是《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你来看一看: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