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的离职补偿金由何时开始计算,可得多少个月补偿?
本人于2006年8月入职,2011年1月31日到期,单位提出终止合同!
你于2006年8月入职,2011年1月31日到期,现在单位提出终止合同,应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一共为单位服务了四年零两个月,应该得到九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如果是单位提出终止合同,需要一次性补偿三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