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6年8月入职,2011年1月31日到期,单位提出终止合同! 你于2006年8月入职,2011年1月31日到期,现在单位提出终止合同,应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支付《劳动合
新法你指的是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出来之前,劳动法也规定了经济补偿,因此,如果是辞退补偿,按照你入职之日开始计算的。与劳动合同法颁布无关。 经济补偿是新法出来后开始计算的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金。因此两年大约为两个月经济补偿金。
新劳动法是2008年执行 我是2003年进的公司 要是离职补偿的话 是按2003年算起呢 还是 2008年 求解释。。谢谢了 1、自动离职没有经济补偿。 2、你提到的“新劳动法是2008
2008年《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
2008年《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
2008年《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
2008年《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
我在事业单位工作了九年,单位从零九年才开始为我买社保,从没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我现在主动离职,可以得到什么补偿? 你最好去当地劳动局问清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是2001年6月至今在现在的公司上班。公司到现在也未给我缴纳保险,前段时间拿了一份派遣公司的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叫我来签。我想问的是:我不想签这个合同,如果现在离开公司,应要求和得到哪方面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