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就算旷工?
我是做餐饮的,进的是一家连锁餐厅,两个月了试用期一个月,谈好了工资试用期1800 过了试用期长到到2500左右,第二个月不但工资没人跟我提长,也没人问今,公司也没提出跟我签合同,我现在找好了别的工作要辞职,公司不批说是走就算我旷工, 说是什么时候招到人什么时候我可以走 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其他人也是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的。我想知道我这种情况没有签合同的辞职是不是可以直接走?公司最多可以算我多少天旷工?公司还说我虽然没有签正式的合同但是已经过了试用期就是事实合同已经存在了。
首先,您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员工入职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只有在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可以约定试用期。
就此,你可以向单位主张双倍工资,这个双倍工资是从你进入公司第二个月开始计算,即你现在工作两个月,那么你可以向公司要求第一个月的工资和第二个月的双倍工资。第二个月的双倍工资是按照你们约定的2500左右计算的。
其次,你可以向单位要求你的社会保险,因为社会保险是由单位承担大部分,由个人承担小部分的,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肯定是没有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的。
最后,虽然你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确实成立了劳动关系,而你现在已经过了试用期,所以需要提前一个月向单位辞职。不过没关系,你就说你们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反正也没有证据证明。这样你就只需要提前三天提出辞职就可以了。
所以,你现在可以离职去新单位上班了。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1、你已经工作两个月了,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需要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时间从进入公司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2、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你并不存在试用期,所谓的一个月试用期工资,应该是正常工资(即试用期后的工资)。
3、由于公司的做法违法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解除与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为慎重起见,建议使用书面通知形式),并要求公司补发正常工资而按试用期工资发放的差额;支付工作满一个月后的二倍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由此引发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你既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处罚,也可以通过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