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大盘交易总是亏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何避免亏损?
上海原油期货所有细节都在这里
下面有上海证卷陈胜林分析师微信(quy127)给大家讲解,期货知识和技巧
上海原油期货保证金制度
原油期货合约仅采取时间梯度变化调整,相对于石油沥青期货品种,取消了按合约持仓规模变化进行的保证金水平调整,同时取消了无交割月份的第一交易日起15%的梯度设置。
具体来看,原油期货根据上市运行不同阶段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如下:
上海原油期货举个栗子
上海原油期货SC1908,若其运行阶段是从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
其中:2018年8月1日为该期货合约新上市挂盘之日、2019年7月31日为最后交易日、2019年7月30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2019年7月29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2019年8月为交割月份、2019年7月为交割月份前第一月、2019年6月为交割月份前第二月、2019年5月为交割月份前第三月。
上海原油期货针对于保证金制度需要说明的是:
卖方可以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品种和数量相同的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某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结算时对该期货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盘前追加到位;
最后交易日: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交割月份前七天含连续三天以上的国家法定节假日的,最后交易日调整为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倒数第六个交易日。
卖方可以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品种和数量相同的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某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结算时对该期货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盘前追加到位;
最后交易日: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交割月份前七天含连续三天以上的国家法定节假日的,最后交易日调整为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倒数第六个交易日。
当价格连续多日大幅波动时能源中心有权采取一种或者多种措施:
出现下列情况时,能源中心会根据市场风险情况,以公告的形式调整交易保证金水平:
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
临近交割期时;
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
必要的其他情况。
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
临近交割期时;
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
必要的其他情况。
对同时适用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期货合约,按最高值收取交易保证金。
上海原油期货涨跌停板制度
(一)涨跌停板
涨跌停板(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原油期货标准合约的涨跌停板设置为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二)单边市
单边市是指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即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且最新价与涨(跌)停板价格一致的情况。
当出现单边市,交易所调整涨跌停板及保证金水平。
当某原油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
tips: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将按下表所示提高涨跌停板幅度和保证金水平:
当原油期货某合约在某一交易日和随后的两个交易日(分别记为D1交易日、D2交易日、D3交易日)出现连续3天达到同方向涨跌停板时:
若D3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
若D4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D4交易日该合约按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并在下一交易日直接进入交割。
若D3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
若D4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D4交易日该合约按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并在下一交易日直接进入交割。
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能源中心在D3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期货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措施一:D3交易日,能源中心决定并公告在D4交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或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为11%,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
若D4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
若D4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反方向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若D4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若D4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
若D4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反方向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若D4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措施二:D3交易日结束后,能源中心决定并公告暂停交易一天。D4交易日,能源中心决定并公告采取以下任一方案:
方案一:在D5交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或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方案二:在D4交易日结算时,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期货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客户持有双向持仓,则首先平自己的持仓,再按上述方法平仓。
上海原油期货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仓是指规定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一般头寸的最大数额。
上海原油期货针对持仓限额制度的注意事项:
套期保值交易持仓、套利交易持仓的限额由能源中心审批确定;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累计不得超过该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一般持仓的限仓比例(或者持仓数额)规定加上该时期获批的套利交易持仓额度之总和;
能源中心对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客户的持仓合并计算;
原油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八个交易日闭市后,不能交付或者接收能源中心规定发票的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七个交易日起,对该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能源中心强行平仓;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能源中心规定的持仓限额;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境外期货中介机构在同一或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处的所有持仓的合计数,达到或超过能源中心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若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同时超仓,则先对超仓的客户进行平仓,再按上述处理;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持仓不得超出能源中心持仓限额;超过持仓限额的,能源中心可以执行强行平仓。
套期保值交易持仓、套利交易持仓的限额由能源中心审批确定;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累计不得超过该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一般持仓的限仓比例(或者持仓数额)规定加上该时期获批的套利交易持仓额度之总和;
能源中心对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客户的持仓合并计算;
原油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八个交易日闭市后,不能交付或者接收能源中心规定发票的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七个交易日起,对该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能源中心强行平仓;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能源中心规定的持仓限额;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境外期货中介机构在同一或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处的所有持仓的合计数,达到或超过能源中心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若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同时超仓,则先对超仓的客户进行平仓,再按上述处理;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持仓不得超出能源中心持仓限额;超过持仓限额的,能源中心可以执行强行平仓。
上海原油期货强行平仓制度
能源中心为控制市场风险,同样实行强行平仓制度。主要针对以下情形:
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或者受托结算内部明细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持仓数量超过持仓限额规定的;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相关上市品种持仓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数倍或者不符合交割要求的;
由于违规受到能源中心强行平仓处理的;
根据能源中心的紧急措施应当实行强行平仓的;
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情形。
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或者受托结算内部明细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持仓数量超过持仓限额规定的;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相关上市品种持仓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数倍或者不符合交割要求的;
由于违规受到能源中心强行平仓处理的;
根据能源中心的紧急措施应当实行强行平仓的;
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情形。
上海原油期货强行平仓时间区间: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期货中介机构自己执行,时限除特别规定外,一律为每个交易日开市后第一节交易时间内;
若时限内未执行完毕,则强制执行;
因结算准备金小于零而被要求强行平仓的,在保证金补足前,禁止相关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的开仓交易;
连续交易下第一节交易时间为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日10:15。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期货中介机构自己执行,时限除特别规定外,一律为每个交易日开市后第一节交易时间内;
若时限内未执行完毕,则强制执行;
因结算准备金小于零而被要求强行平仓的,在保证金补足前,禁止相关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的开仓交易;
连续交易下第一节交易时间为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日10:15。
上海原油期货针对于强平制度,责任归属可分为:
由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仍归直接责任人;
由能源中心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①直接责任人是客户的,强行平仓后发生的亏损,该客户结算所在期货公司会员先行承担后,再根据协议追索
②直接责任人是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期货中介机构的,为其提供结算的期货公司会员先行承担责任,再追索
因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市场的其他原因,只能延时完成强行平仓,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继续承担持仓责任或交割义务。
由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仍归直接责任人;
由能源中心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①直接责任人是客户的,强行平仓后发生的亏损,该客户结算所在期货公司会员先行承担后,再根据协议追索
②直接责任人是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期货中介机构的,为其提供结算的期货公司会员先行承担责任,再追索
因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市场的其他原因,只能延时完成强行平仓,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继续承担持仓责任或交割义务。
上海原油期货对于强平头寸的确定,能源中心按照以下顺序分先后处理:
先一般和套利后套保
先持仓量大合约,后持仓量小合约
先亏损大,后亏损小
先追加保证金大,后追加保证金小
先一般和套利后套保
先持仓量大合约,后持仓量小合约
先亏损大,后亏损小
先追加保证金大,后追加保证金小
针对于客户超仓的情形,则对该客户的超仓部分进行强行平仓。
若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期货中介机构和客户同时超仓,则先对超仓的客户进行平仓,再按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期货中介机构超仓的方法处理。
若同时出现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和超仓的情况,先按超仓的情况确定强行平仓的持仓,再按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的情况确定强行平仓的持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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