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运营商与第三方开发者的恩怨纠葛(2)

创新,不只是开发者
目前在中国移动的MM商城中集合了5万多种不同的应用,它们又分为游戏类、工具类、商务类、生活类等多种类别,满足了人们多种多样的需求,充分体现出开发者的创新能力。苹果应用商店内的应用更是超过了30万款,而且还在不断增长之中。所以开发者的创新潜力不可限量。
不过,创新并不止于开发者。开发者的创新固然重要,创新环境的塑造更加重要。例如如果平台厂商在应用展现上存有私心,将自己的应用展现在最明显的位置,就会给其他的同类应用造成障碍,有失公平。甚至平台厂商不允许与自身产品同类别的其他应用进入平台,如苹果,这些做法都不利于创新。
电信运营商倡导开放,就必须开放的彻底。相比于苹果,中国移动的MM在开放性上有明显的改进。例如在聊天类软件中,中国移动推出了飞信软件,而在MM平台中,同类的应用还有米聊、飘信等。苹果则曾多次遭媒体曝光,因为它在应用审核中排斥与自身产品同类的应用。
电信运营商从2G时代的“封闭花园”向3G时代的“开放花园”转变,本身也是一种创新,这种创新更多的是观念的创新、体制的创新、竞争策略的创新。在“封闭花园”时代,电信运营商设置了很高的合作门槛,只有达到门槛并且愿意遵循合作要求的合作伙伴才能获得与电信运营商合作的权利,电信运营商则通过代收费等方式加强对合作伙伴的控制。这种模式抑制了创新。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运营商的平台功能不断被取代,像苹果这样的终端厂商以及谷歌这样的互联网企业都具备了经营移动互联网平台的潜力,而且优势比电信运营商还要明显,如果此时还坚持封闭策略,除非有苹果那样强大的魅力,否则就必须选择开放。
电信运营商因为抑制创新而遭受诟病的,还体现在其对网络中立的态度上。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吴修铭在2002年撰写的文章《Network Neutrality,Broadband Discrimination》中提出了“网络中立”的概念。这个概念借用了“电网理念”,即任何用电设备均可自由地接入电网,电网对各种用电设备均“中立”地提供电力,而非有选择性的提供电力。“网络中立”就是指互联网也应该像电网一样,为各种不同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提供无歧视的网络支持。
这种中立性是创新的基础。特别是在电信运营商越来越深入的介入到互联网的领域之中,其身份已经不再仅仅是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基础服务的提供商,更是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竞争者。电信运营商是否会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对竞争对手区别对待,成为外界关心的话题。
依靠对通信网络等基础资源的控制,电信运营商在多种互联网业务上具有天然的优势。例如在视频业务上,现在由于宽带服务的南北分割,很多视频提供商都必须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同时合作,宽带成本很高。而如果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本身提供视频业务,其宽带成本可以大大降低。这样的竞争就不是公平的竞争,不利于互联网企业的创新。
陈金桥指出,现在互联网行业的领军企业,如腾讯、百度等已经具备了与电信运营商讨价还价的资本,因此与电信运营商同样获得无差别的服务并不困难。需要担心的是那些规模较小的互联网企业,不排除它们中的某些企业会受到电信运营商的打压而无处申诉。
不过他也同时指出,网络中立原则并不绝对,电信运营商的监管角色不可或缺。在某些节点上,有电信运营商的监管,移动互联网行业会更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