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表彰第二届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的通知
关于评选表彰第二届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的通知
总工发[200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科学技术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精神,进一步激发广大职工学习和创新技术的积极性,中华全国总工会、科学技术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联合开展第二届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评选活动,并于2007年国庆节前后在北京召开表彰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的范围和对象
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评选表彰的范围和对象是,2004年以来,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在群众性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等活动中取得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
二、推荐评选条件
根据科学技术部批准的《职工技术成果奖励暂行办法》(总工办发[2003]4l号)及其实施细则,推荐申报的优秀技术创新成果须符合群众性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发明创造成果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并在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2)技术创新、改进工艺、设备改造取得显著成效;
(3)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工具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成效;
(4)创新操作法,使劳动生产率、产品质量显著提高或在节能降耗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5)创新技术,在职业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作用显著。
非群众性成果不在推荐评选范围之内。
三、组织领导
为做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的评选表彰工作,成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科学技术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领导同志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第二届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孙春兰担任,科学技术部党组书记、副部长李学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乔传秀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委员会和办公室。
评审委员会由国家有关部委、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成果评审工作。办公室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科学技术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华全国总工会。
四、评选办法和推荐程序
评选优秀技术创新成果采取项目申报、逐级推荐和专家评定相结合的,方法。各省(区、市)在评审的基础上,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申报,经评审委员会评定并公示后,报领导小组批准。每个省(区、市)推荐申报的成果原则上不超过5项。
五、表彰奖励
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表彰奖励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不超过2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30项。对获奖项目,以中华全国总工会、科学技术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名义予以表彰,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对获得一、二等奖并符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奖状条件的个人或集体,分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六、几点要求
1、评选表彰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是鼓励职工积极参与技术创新活动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方面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推荐评选工作。
2、各省(区、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按照评选要求,严格掌握评选范围、对象和条件,认真履行推荐评选程序。对推荐申报的成果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真评审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3、推荐申报的优秀技术创新成果,须填写统一印制的登记表和推荐汇总表(各一式三份),并提交相应申报材料。登记表和推荐汇总表,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请务必于2007年7月31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全国总工会经济技术部边杰光、芦金玲
联系电话: 010-68591408、010-68591410、010-68591412、010-68591416
传真电话: 010-68591499。
电子邮件信箱:qzjixiechu@126.com.
中华全国总工会 科学技术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