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关于盗掘古墓葬不以是否窃得文物论罪
2012年3月19日晚,许某春伙同管某然、许菊某、甘某平、许某龙(后四人均在逃)等人带着铁锹、钢钎等作案工具,开车窜至丰城市曲江镇巷里村盗挖古墓葬。发掘中被乡民发现并追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判定,墓主人葬于宋朝,封土被严重损坏,墓内文物未发现被盗;该墓对研讨宋朝的当地葬制,具有主要的前史及科学价值。
[不合]
许某春的行动是不是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定见以为,不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盗掘古墓葬具有偷盗特征,许某春因毅力以外的原因未盗取墓内文物,可按一般偷盗未遂处理;若情节明显细微,可不以违法论处。
第二种定见以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古墓葬被盗掘后具有不行复原性,也不能用金额核算其价值,一旦遭到损坏损失却无法挽回,因而无论盗掘者从墓葬中是不是盗取文物,都不影响该罪建立。
[分析]
1、本罪与偷盗罪的边界。从侵略的客体看,盗掘古墓葬罪侵略的客体是杂乱客体,即国家对古墓葬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的产业所有权;而偷盗罪侵略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产业所有权。从客观体现看,前者体现为违背文物保护法规、未经国家文明主管部门同意而私自发掘古墓葬的行动,其行动方法可所以隐秘的,也可所以揭露的,并且不论是不是窃得文物,只需施行了盗掘行动,就构本钱罪;后者则体现为隐秘盗取公私资产,构成违法有必要以偷盗数额较大为条件,假如未盗取到资产,即是偷盗未遂。
2、本罪归于行动犯而不是成果犯。只需行动人施行了盗掘古墓葬的行动就已构本钱罪,至于古墓葬所遭到的损坏程度,只是在量刑幅度上具有含义。在实践中,虽然盗掘古墓葬行动一般都会对古墓葬造成严重损坏,但也有些行动确未使古墓葬遭到严重损坏,对此也不能以为不构成违法或只构成违法准备或违法未遂。故本案应当依据该古墓葬的前史及科学价值、所遭到的损坏程度等情节,以盗掘古墓葬罪科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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