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安字2号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镉、铵、砷、氯化物、氮氧化、一氧经碳、二硫化碳、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
答:根据劳动部劳安字1号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矿山井下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
国家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劳动部劳安字1号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矿山井下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
根据劳安字2号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镉、铵、砷、氯化物、氮氧化、一氧经碳、二硫化碳、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
根据劳安字2号规定,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上条规定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 、甲醇、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根据劳安字2号规定,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上条规定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 、甲醇、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
连续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超过25公斤作业。
不能 最好别安排 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且,在劳动时间内应当为其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对于怀孕不到七个月的女职工,单位可以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