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共有四章二十三条。《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共有十五章六十六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内容是: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所称的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其主要特征是:服务性、公益性和知识密集性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于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制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
7章47条
7章47条
国务院令第75号发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199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公布 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一共五章二十六条! 参考资料:http://ww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告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证号码或统一标识代码。其主要特点是:(一)只能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发布。(二)公告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三)具有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按照《条例》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