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服务期只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服务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通过其他专项协议约定。 当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原劳动
什么是试用期,订立劳动合同必须要约定试用期吗? 答: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试用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劳动者适用,试用期的约定不是必须的,
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的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双方都同意的时候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如何处理? 2006年07月11日16:43 【字号 大 中 小】【留言】【打印】【关闭】 《劳动法》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
答:《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劳办发50号)的规定,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义务条款
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及时终止劳动关系,或者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续签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到期既不终止劳动关系,又不续签劳动合同而继续工作,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既不符合劳动法律、
什么叫无因管理?如何处理?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叫天因管理。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参考资料:||
什么叫无因管理?如何处理?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叫天因管理。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