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很少,即管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如重大复杂跨地区的案件、在国内有影响的案件等。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很少,即管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如重大复杂跨地区的案件、在国内有影响的案件等。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哪些?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很少,即管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如重大复杂跨地区的案件、在国内有影响的案件等。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哪些?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很少,即管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如重大复杂跨地区的案件、在国内有影响的案件等。
最高人民院管辖在全国范围的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并实施《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指定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本辖
最高人民院管辖在全国范围的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哪些? 最高人民院管辖在全国范围的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