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劳动法》第84条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原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第32条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面或者双方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协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由此可见,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程序为协商和协调处事。
(1)协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由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由工会(没有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进行协商,当事人双方应力求通过协商达成意见的统一。
(2)协调处理。原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第4条对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协调处理程序作了以下规定:1)申请。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调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地方各类企业和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央直属企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管辖范围;全国性集团公司、行业性公司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央直属企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提出协调处理的申请,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2)受理。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3)调查取证。4)协调处理。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发生的争议时,应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共同进行。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各选派代表3-10名(并指定一名首席代表)参加。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或指派,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参加,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争议复杂或遇影响处理的客观原因需要延期时,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5)制作、送达《协调处理协议书》。协调处理机构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结束后,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送达后,双方应当执行。协调处理机构监督集体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执行该协议书。6)统计归档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必要时向政府报告并提出有关建议。
参考资料: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