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复议申请的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各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上的具体分工,即哪一类行政复议应由哪一类行政职能部门或哪一层级的行政机关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的权限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均有管辖权。即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是行政复议便民原则在管辖上的直接体现。但申请人不能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向两个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如果申请人向两个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则应当由最先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