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

王朝干货·作者佚名  201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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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予受理。这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及其他规定,对当事人不条例起诉条件的起诉和属于不予受理的起诉,所作出的裁定。这种裁定由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起诉状后7天内作出。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如果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受诉法院应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作出裁定,驳回其异议。异议成立后,则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三)驳回起诉。这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后,原告又坚持起诉,人民法院立案后,经进一步审查,再次确认不符合起诉条件所作出的裁定。这种裁定的意义在于否定当事人在诉讼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还有,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发生新的法律事实致使原告起诉的根据丧失,原告未撤诉的,人民法院也应裁定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属于民事诉讼中的应急措施,它不属于实体问题而属于程序方面的问题,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所以应以裁定形式作出。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搞通诉。原告起诉后,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要求撤回起诉,这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一般来说,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只要合法,都应该允许。允许不允许决定着诉讼程序的终结或继续进行,所以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就应作出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程序的裁定。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人民法院还应作出恢复诉讼程序的裁定。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这是指由于审判人员的疏忽所致使判决书中出现错字、误算、用词不当、文字表达不符合判决的愿意等差错,只要不是实体问题,人民法院都应作出裁定,补正其失误。如果判决的错误已涉及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则不能用裁定,而应当用补充判决弥补。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这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如果出现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当中止执行的情形消灭后,再作出恢复执行的裁定。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生效的仲裁裁决是人民法院执行的根据之一,但有些仲裁裁决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审查后,认为有不合法之处,决定不予执行时,则应作出其不予执行裁决的裁定。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这是指人民法院认为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错误,决定不予执行时作出的裁定。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民事诉讼中除上述各项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要作出裁定予以解决外,其他关于程序性质的问题还很多,如关于延期审理,改变审判程序,二审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人民法院裁定提上诉案件的处理,驳回强制执行申请,驳回案件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等问题,法律无法一一列举,所以作了这们一灵活性的规定,属于弹性条款,以供人民人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灵活适用。

以上(一)(二)(三)种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依法上诉,对第(四)种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其他裁定,既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一经作出或送达立即生效。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搞通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以上(一)(二)(三)种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依法上诉,对第(四)种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其他裁定,既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一经作出或送达立即生效。

参考资料:http://www.37c.com.cn/literature/literature06/002/00201.asp?Manage002file=03/369.htm

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

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是指对哪些具体问题可以适用民事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是:

(一)不予受理

法律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合乎法定条件,否则不予受理。具体地说,一是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二是虽属法院主管但不属该人民法院管辖;三是法律规定暂时不能起诉的。受理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启动与否,故应用裁定。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一经提出直接关系到该法院能否对该案行使审判权,不可不慎重行事,认真审查。审查认为异议有理,应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无理,也应用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三)驳回起诉

起诉涉及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驳回原告起诉,重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行使问题,故用裁定形式。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虽涉及实体问题,但又与程序密切相关。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提出后得不到及时解决,必然影响程序顺利推进。故法律规定解决这两个问题要使用裁定。凡符合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条件者,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保全或先予执行,反之,裁定不予同意。

(五)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

当事人撤诉,事关他们的处分权利。但在我国,当事人的处分权并不是绝对的,它需要辅之以人民法院的审查。撤诉成立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能否继续进行,故人民法院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都要使用裁定。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中止诉讼是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终结诉讼是诉讼程序的非正常结束。二者直接涉及程序,必然适用裁定。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补正判决书中笔误是纠正判决中的局部失误,不是法院从根本上改变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认定,属于程序问题,用裁定形式比用判决形式更加合理。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中止或终结执行涉及的是执行程序,中止或终结执行是有条件的。合乎条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机关制作的仲裁裁决书经当事人申请,应作为执行根据,但法律要求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认真审查。法律文书无误时可交付执行,法律文书有误时,若开始执行便会侵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根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对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须用裁定。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这是一项弹性规定,目的在于适应民事审判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因为法律不可能对适用裁定的事项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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