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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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人格权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本身所固有的权利而产生的关系,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名称权等。
身份权关系是指基于权利主体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关系,如因血缘、婚姻等身份而产生的扶养权、赡养权、监护权;因作者、发明者的身份而产生的署名权、发表权等。
人身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身权利,虽然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但与财产关系紧密相关,往往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因此,我国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同时,也调整着一定的人身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