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是什么?
什么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呢?对此,毛泽东同志在其著名的哲学著作《矛盾论》中曾经有过明确的论述:
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的法则。列宁说:“就本来的意义讲,辩证法是研究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列宁常称这个法则为辩证法的本质,又称之为辩证法的核心。
由此可见,研究对象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就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对此,理论工作者通常是牢记在心的,并且以此来批驳和反对形而上学的“无矛盾论”。
然而,在“研究对象本质自身中的矛盾”这短短的12个字中,通常理论工作者抓住的只是“矛盾”二字,而忽略了“本质自身”这一重要的规定性。由此将导致怎样的后果呢?本文将研究和分析这一问题。
众所周知,人们的认识是随着事物的发展而不断深化的。正如列宁所说:
“人的概念并不是不动的,而是永恒运动的,相互转化的,往返流动的;否则,它们就不能反映活生生的生活。”(引自列宁《哲学笔记》第277页)
“人的思想由现象到本质,由所谓初级本质到二级的本质,这样不断地加深下去,以至于无穷。
就本来的意义说,辩证法就是研究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不但现象是短暂的、运动的、流逝的、只是被假定的界限所划分的,而且事物的本质也是如此。”(引自列宁《哲学笔记》第278页)
列宁的上述教导告诫我们一个真理:在辩证唯物主义者看来,一分为二不仅仅反映着现实中矛盾的现象,而且在事物的本质中同样适用。在本质自身内部同样存在着矛盾。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将辩证法分为两个不同的层次:第一层次,反映初级本质的感知辩证法;第二层次,反映二级本质的理性辩证法。
前者,作为感知的辩证法,它只是直观地反映出矛盾的现实,揭示的只是相互对立的矛盾现象;后者,作为理性的辩证法,它是上升到事物的本质自身内部,揭示的将是“同”中之异。
曾记得,毛泽东同志在世时,多次倡导人们“学哲学、学理论”,并在我国各地掀起了一次又一次的学习浪潮。正是这些学习的浪潮,将“矛盾论”、“辩证法”、“一分为二”等著名的哲学观点深入到亿万人民群众心中。
然而,直到今天,在我国思想理论界,又有多少学者能够自觉按辩证法办事,创建社会主义的经济理论呢?实践告诉人们,为数并不多。许多搞经济理论的同志,并没有按照辩证思维方式去分析现实问题,结果导致了“片面性、形而上学猖獗”。
在这里,所谓片面性,不再是指那种直接否定矛盾存在、否定对立统一的观点,而是指没有上升到理性辩证法的高度。作为理性辩证法,它的基本要素就是把握住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即把握住“同”中之异。
外在的对立,姓“社”姓“资”的讨论并不会使经济理论的发展向前推进一步。作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它集中表现在劳动者内部,表现在劳动者与管理者之间,而不是表现在“国家、企业与个人”三者之间的对立统一上。
在经济学家看来,国家、企业与个人三者之间的矛盾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集中体现。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具有什么特点呢?经济学家认为,三者之间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正是以此为基点,经济学家展开了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进行的理论分析,这一基点构成了不同学派的经济理论共同具有的前提条件。
然而,按照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国家、企业与个人三者之间的矛盾只是表面现象问题,它的深层实质,则是由劳动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制约着。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作为劳动者与管理者之间具有的对立统一关系,它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者与资产者不同。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表现在占有者(资产者)与非占有者(劳动者)之间。这种对立最初采取了直接表现出来的形式,以后随着占有形式的发展、股份制的实施,又使这种直接对立的矛盾采取了间接对立的形式表现出来,当今,它以社会化占有形式——股份制形式表现出来。
按照辩证法的基本观点,事物都要走向自己的反面。历史的发展使劳资之间的对立形式由直接露骨的形式发展到它的反面,以间接隐蔽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一发展过程充分显示出辩证法具有的真理性。值得指出的是,这种发展变化并不能改变问题的本质,并不能使占有者与非占有者之间的矛盾得以最终的解决。尽管这种发展变化的结果使劳资之间的对立形式变得缓和了,但是却没有使他们之间的对立关系从根本上消除。
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则表现在劳动者内部,它与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所有制不同了。它是劳动者共同占有的社会制度。在共同占有这一基础上,作为社会分工而存在的劳动者与管理者,他们二者之间的对立统一构成了该社会的基本矛盾。
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具有什么特点呢?根据半个多世纪以来社会主义发展的事实,我们不难归纳出:这一基本矛盾具有二重性。它既有基本利益相一致的一面又有对抗性的一面。这种二重性是怎样产生出来的呢?原来,这种二重性来源于管理者内部的分化。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里,由于管理者内部出现了分化,它既有代表劳动者利益的管理者如焦裕禄、孔繁森等人,也有代表剥削者利益的官僚者,如刘青山、王宝森等。管理者内部的一分为二,必将使他们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发生质的变化,由基本利益相一致的关系转变成具有二重性的关系。具体说来,它既有基本利益相一致的一面又有物质利益截然对立的一面。这种二重性便是社会主义基本矛盾具有的特点。
对社会主义的基本矛盾进行的理论分析表明,这一基本矛盾首先反映的是同一劳动者内部的关系,其次,这一关系自身具有二重性,它也是可以一分为二的:既有基本利益相一致的一面又有物质利益截然对立的关系。
上述理论分析以及从中得出的结论,恰恰坚持了唯物辩证法,体现了唯物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研究对象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它不是停留在矛盾现象上进行分析,而是上升到对象本质自身的内部,把握住“同”中之异。
既然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具有二重性,那么在它的发展过程中,这种二重性必将反映到它的生产、分配、消费与再生产的各个环节之中。换句话说,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制约着它的整个经济运行过程。随着这种二重性制约作用的结果不同,就会使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具有二种不同的发展趋势。一旦对抗性因素发展起来之后,就会使该社会的性质发生根本性的改变。由此不难解释社会主义运动史上曾经发生过的蜕化变质现象产生的根源。
当理论界的专家学者不是从社会形式角度即生产关系角度把握社会基本矛盾时,而是从生产的自然形式出发,将社会主义的基本矛盾概括为“发展生产与满足需要”的矛盾时,显然,用“生产与需要”的矛盾无法说明现实社会主义国家面临的两种不同的趋势问题,无法说明蜕变产生的根源。当我们将社会主义的基本矛盾概括为“劳动者与管理者”的对立统一时,显然,这样的概括就可以顺理成章地解释社会主义国家出现的蜕变问题。单纯的经济发展不会导致一个国家制度出现根本性的变革,只有物质利益上的对立才是社会制度发生变革的决定性因素。这一点,正是马克思经济学说告诉我们的真理。
坚持唯物辩证法,就必须从感知的辩证法上升到理性辩证法的高度。尤其是搞理论工作的同志,如果自身只是停留在感知辩证法的初级阶段,那么。其结果必将会使他们的研究成果走向自身的反面,即主观愿望是从辩证法出发,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但是由于忽视了本质自身内部的矛盾,总以为本质自身内部是纯而又纯的,是无矛盾的统一体,结果就会使自己陷入形而上学的泥坑。
总而言之,唯物辩证法具有两个层次:感知的辩证法与理性的辩证法。前者,把握的只是现象上的矛盾,是矛盾的具体表现形式;后者,才是从本质的高度把握住事物自身具有的矛盾。作为社会的基本矛盾,“发展生产与满足需要”这一矛盾确实存在,但是,这一矛盾本身并不具有社会规定性,它是一般性的矛盾。这个一般性的矛盾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始终存在着。即使是那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同样存在这一矛盾问题。因此,我们说,这一矛盾不具有社会规定性,它不直接反映社会主义社会的特点。而劳动者与管理者的对立统一才具有社会规定性。这一矛盾具有的二重性恰恰反映着劳动者共同占有的社会形态既社会主义社会具有的特殊性。从理性高度把握住这一矛盾,就会使我们的理论研究上升到理性辩证法的高度,就会使我国的社会科学研究迈上一个台阶,达到真正辩证法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