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著作权法是从哪年开始实施的?
1991年实施的
1991
1991年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是保护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任务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
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是在活字印刷术发明以后,出现了印刷行业,大量地复制,出售作品成为可能的情况下才产生的。作为现代民法上的著作权法制度,是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出现的,一般认为,英国1709年颁布,1710年实施的《安娜女王法令》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主义上的著作权法。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颁布《著作权法》以保护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此外,著作权法律保护开始趋于国际化,各国间签定了许多国际条约,如《保护有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
我国《著作权法》也已经开始实施,狭义的著作权法仅指该法。广义的著作权法是除了包括《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外,还包括宪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著作权的条文、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著作权法的意见批复,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有关著作权的条文、指示、命令决议等。现在我国已参加了《世界版权公约》、《伯尼尔公约》,公约内容也属于广义的著作权法制范围。
著作权法是涉及对智力成果这一无形财产的占有和支配,因此法律必须明确保护的范围。著作权法的基本内容有:著作权主体,即著作权所有者,著作权的客体即作品,著作权内容即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的限制、著作权的期限,著作权的继承、转让和许可使用,侵权行业和罚则等。
著作权法是民法的特殊法,在适用时,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办理。著作权法中,不权有民法规范,而且还有行政规范、诉讼规范,因此,著作权法基本上属于民法范畴,是一部以民法规范为主的,同时又一定正义上有综合性法律文件。
我国《著作权法》将作重大修改
在知识界的企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已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程序。
自199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开始实施以来,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其实施对每一个人以及整个民族创造性劳动所给予的保护和激励,是有目共睹的。
任何一部好的法律,都是与时俱进,不断修订完善的。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对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从著作权保护实践看,目前遇到的主要问题有:
现行《著作权法》与国际公约存在差距,导致了对外国人著作权的保护优于对中国人著作权的保护这种双重标准的局面,即所谓“超国民待遇”,这种情况既有损本国著作权人的权益,也有损我们国家的政治形象;现行的《著作权法》执法力度不够大,某些规定可操作性不够强,不能有效地遏制侵权行为。如在司法保护方面,法律缺少“禁止令”和法定赔偿等规定;表演权、播放权等权利的管理非常分散,给打击各种侵权行为,特别是打击盗版活动带来困难;现行法律不能解决新技术迅速发展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一些高新技术如音像制作、数据库、多媒体、网络传输等方面使用数字技术引起的法律问题,对作者权利的影响以及作者利益的法律保护,都须在法律上予以明确。
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利益,《著作权法》的修改刻不容缓地提到议事日程。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将在几方面发生重大变化:
——现行《著作权法》中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主要是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条款将做修改。修订将完善著作权中财产权的有关内容,将“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具体化,明确了财产权的11项权利,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公开表演权、播放权、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并对每项权利的基本内涵做了界定。
增加对著作权与邻接权保护内容,对数据库等汇编及版式设计、装帧设计给予保护;增加编写出版教科书使用他人作品的法定许可规定。
同时,修改广播电视组织继续无偿播放录音制品的规定,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新情况,将增加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规定。包括在《著作权法》里增加作者在网络环境下的权利,将作者在网络环境下的权利列为单独权利;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去除或者改变权利人为其作品设置的权利管理信息,也不得擅自破解权利人为其产品设置的加密程序;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做到令行禁止,对于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除规定民事责任外,还可给予行政处罚。
——强化了对严重侵权行为的处罚措施,将增加有关侵权赔偿的法定数额及侵权人的举证责任的条款,增加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停止侵权的禁令的规定,强化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加大了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除保留了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外,增加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
《光明日报》200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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