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发生的招待费如何扣除?
自1997年1月1日起,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尤其提供合法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5‰以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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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月1日起,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账款(包括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还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由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上述已予扣除的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时,应直接作收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