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系统内部是怎么划分的?

王朝干货·作者佚名  201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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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目前的主要管辖原则是级别管辖,所有的法院都可以作事实审,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都可以是初审法院。例如在经济案件当中,依据级别管辖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争议金额的大小规定各级法院对不同的案件享有不同的管辖权。我们前些年在湖北省作调查时发现(可能现在情况有所变化),在该省某些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只能审理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中级法院一审审理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下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则一审审理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的案件。在河北省,也是同样的情况,只是标的额更大一些。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全国各级法院的诉讼管辖都是不完备的,案件都有可能被移走。对此,法学界和最高法院曾经有过设立“大区法院”的想法:为了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将有些案件放到所谓“大区法院”,让跨越省行政区域边界的“大区法院”来审理。我对这个观点持否定意见。大家注意,如果设立一个“大区法院”的话,它还是一个初审法院。也就是说,这个案件只要是跨省的,无论标的额大小都是由它来一审。这样会造成什么情况呢?那就是,最高法院可能是一个二审法院;而最高法院如果是二审法院的话,也一定是一个事实审,而不是一个上诉审。什么是事实审和法律审?什么叫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实际上我们在学英美法的时候,往往会把trial court理解为初审法院,其实按严格翻译来说,trial court应当是审理法院,上诉法院是严格的上诉法院,这两者是非常不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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