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禁止生产经营的 食品

王朝干货·作者佚名  201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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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有:

腐败变质食品 ;含有毒、有害物质;

超过保质期食品 。

法律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有:

(1)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物,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霉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市、自治区、直管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新华网北京2月16日专电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近日发布今年第二号公告,严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和经营含红豆杉的食品;提醒消费者不要食用红豆杉或含红豆杉的食品,并要求各地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生产经营含红豆杉食品的行为。

近期,卫生部接到举报称,个别企业使用红豆杉加工食品,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举报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实为假冒产品。红豆杉(又称紫杉),为濒临灭绝的珍贵植物,我国一级保护树种,具有重要的药用价值(目前主要用于提取制备抗癌类药物),也是珍贵的绿化树种。

科学研究表明,红豆杉毒性很大,在没有医生的指导下,长期大量食用后,可能会产生抑制骨髓造血功能、白细胞下降等严重毒副作用。红豆杉不属于新资源食品,卫生部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已将红豆杉列入《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禁止红豆杉作为保健食品和食品原料使用。

人误食红豆杉的中毒表现主要为头昏、瞳孔放大、恶心、呕吐、弥散性腹痛、肌无力等,严重者出现心动缓慢、心脏骤停或死亡,病理检查出现肺水肿、心肌出血和心肌炎等改变。(完)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九)超过保质期限的;

(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第十条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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