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忙 家庭如何赡养老年人?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老年人在家庭生活中依法享有受赡养扶助的权利,赡养人必须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要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标准略高于或不低于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并应照顾到老人生活习惯的特殊需要,使老人吃喝满意。
(2)对农村中缺乏或丧失劳动力的老年人的口粮田、自留地、承包地,由赡养人帮助耕种,收益归老所年人支配,不得强行索要或和扣留,也不得强迫老人干力所不能胜任的农活或家务劳动。
(3)对患病或生活不能自理或有困难的老人,赡养人应负责照料和治疗。医疗费用除老人享有公费医疗外,不足之数由赡养人负责。
(4)对老人死后丧葬事宜应尽到为人子女的责任。
(5)对老人精神上的安慰,主要是对老年人要尊敬,说话要和气,不能对老人粗言恶语,伤害老人的自尊心。遇到老人不顺心或生气的时候,要设法安慰。在我们社会主义社会里,赡养扶养老人与封建社会子女对父母孝顺、侍养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几千年来的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对其合理部分,则应该继承发扬光大。
至于赡养扶助费用的标准,由于城市和乡村生活水平高低不同,标准也不能一致。如有两个以上子女,应当共同负担老人的生活费,原则上均等负担,但根据各人收入及经济条件负担可以有所不同。首先应该通过家庭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由老人申请政府有关部门或诉请法院解决。
出嫁的女儿仍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继子女如由继父母扶养教育的,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养子女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中间一代,即其父母已经死亡的;②隔代人需要赡养扶助的;③本身具有赡养扶助能力的。
至于继母或继父与其生父或生母离婚后,是否有权要求与之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的义务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3月21日[1986]民法字9号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指出:“由于继母或继父对继子女尽了一定的抚养教育的义务,直至其成年参加工作,尽管继母与其生父或其生母离婚,但继子女与继父母已形成抚养关系下不消灭,因此继子女对已离婚的继父或继母,仍应尽赡养义务。”
老年人与配偶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