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人民币是法定货币,他的货币本质属于什么范畴?

王朝干货·作者佚名  201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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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的货币理论认为:货币的本质是本身具有价值的一般等价物或商品。当货币由足值的贵金属充当时,我们认为这一结论是能够成立的。确实,贵金属是劳动的产物,凝结着人类的一般劳动,当其充当货币时,首先是有价值的商品,然后才能成为一般等价物,从而符合“货币是稳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的定义。即使是在代用货币的条件下,因为纸质的代用货币能够随时兑换成金属货币,因而其是金属货币的代表,依然可以将货币的本质理解为是有价值的商品或一般等价物。但是,现在的问题是:随着金本位制的瓦解,特别是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一种特殊的金汇兑本位制)的崩溃,货币与黄金已基本脱钩,金属货币退出了历史舞台。事实上,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货币都已是信用货币,其或者根本没有含金量,或者有名义上的含金量,但不能按此价格兑换黄金,甚至连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准备也已非黄金化。既然当今世界的货币已发展成信用货币,摆脱了金属货币的束缚,那么在金属货币条件下成立的货币本质论,其能否在信用货币条件下也成立?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

我们认为:所谓本质是指事物的根本属性,是事物形式在不断变化过程中其内在不变的东西。货币经历了实物货币、金属货币、代用货币和信用货币等多种形式,那么其中不变的根本属性是什么呢?既然我们认为信用货币不是稳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因而本身有价值的商品特性就不是货币的本质。那么,货币的本质究竟是什么?能否从西方经济学中找到答案?现代西方经济学认为:货币是任何在商品或劳务的支付或在偿还债务时被普遍接受的东西。显然,西方经济学的货币定义过于表面化,将货币定义为“任何被普遍接受的东西”,只是看到了货币的表面现象,而没有涉及货币的本质,没有回答“货币为什么会被人们普遍接受?”,“为什么有的东西会被普遍接受?而有的东西又不能呢?”。本文认为:贯穿整个货币形式的内在特性既不是一般等价物商品,也不是任何被普遍接受的东西,而是信用。货币的本质是信用,利用这一观念可以较好地解释各种货币形式的内在特征。

在实物货币阶段,货币以实物商品的形式表现出来,从表面上看货币是有价值的商品。但是,人们出卖商品换取实物货币,其需要的不是实物货币本身,而是实物货币交换其他商品的能力,即购买力。换句话说,人们之所以能接受实物货币,本质上并不是因为实物货币是有价值的商品,而是因为其相信实物货币提供了一种一般购买力的信用,即拥有货币就证明了你曾为他人(不确定的他人,实际上就是社会)提供过一定的价值,拥有一定的债权,并且这种债权又被他人(社会)所承认(是信用!),可以转让,交换其他商品。如果一种实物货币能提供一般购买力信用,即使其本身不是有价值的商品也能为人们所接受;反之,如果一种商品不能提供一般购买力信用,即使其有价值也不能为人们普遍接受。由此可见,即使是实物货币,更能反映其货币本质特征的是一种购买力信用,而非商品。当然,原始社会的信用水平极其低下,货币购买力信用的表现形式通常只能通过等价交换来实现,即一个人出卖商品而获得一般购买力信用,这种信用需要对方提供同等价值的、常见的、容易被他人接受的商品作为担保,作为这种信用担保的载体即是实物货币。所以,从实物货币的发展过程来看,一开始人们通常选择牲畜、粮食、布匹等生活必需品作为实物货币,因为这些实物货币在原始社会为人们提供了良好的购买力信用。因此,实物货币的流通过程,既是商品间等价交换的过程,又是购买力信用的转让过程。从这一点上讲,货币流通与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信用工具的转让没有什么区别,都是关于信用的交易。换一个角度思考,货币购买商品的过程是货币购买商品使用价值的过程,为什么不能说同时又是用商品购买信用的过程呢?实际上,人们出卖商品确实不是为了获取货币商品本身,而是为了得到货币的购买力信用!其实,即使在原始社会的实物货币中,有时货币也明显地含有信用的因素。美国经济学家钱德勒和哥尔特菲尔特列出过一份曾经充当货币的物品的不完整目录,其中很多货币很难想象是一种商品,如石块、粘土等。当然,人们可以说这些物品曾经一度是商品,拥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毕竟过于牵强附会。其较为合理的解释是这些物品因为稀缺,曾经充当过一般购买力信用的载体而成为实物货币,即其因为信用,而不是因为商品才成为货币的。因此,我们认为:实物货币可以解释为是一般等价物的商品,也可以更深层次、更完美地解释为是信用。实物货币是披着“商品外衣”的信用。

在金属货币阶段,因为金属货币与实物货币本质上没有区别,因而我们在实物货币下提出的观点在金属货币条件下一样能成立。即卖出商品的人之所以能接受金属货币,并不是其真正需要贵金属,而是其相信贵金属具有一般购买力,即贵金属是一般购买力信用的担保物,充当一般购买力信用的载体。正因为如此,当金属铸币变得不足值时,只要其提供同样的购买力信用,也就能作为足值货币被人们接受了。实际上,从不足值的金属货币使用开始,商品与货币之间等价交换的关系已被破坏,货币已经不能用一般等价物的商品去解释了,而只能用信用去解释。在实物货币向金属货币转化的过程中,人们通常是用交易成本理论来作解释的,即金属货币因为其价值高、不易腐烂、容易携带和分割,因而作为交易媒介比实物货币具有更低的交易成本,从而金属货币代替了实物货币成为一种主流货币。我们认为:这种解释无疑是有力的,但这只是事物的一个方面。从信用的角度看,实物货币向金属货币的转化既是交易成本的下降过程,同时又是货币购买力信用的扩大过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的范围和地域不断扩大,实物货币原有在小范围内提供的、且易变的购买力信用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即在一个区域内能提供购买力信用的实物货币,在另一个区域并不一定得到承认(尽管其价值可能得到承认),这样就阻碍了两个区域之间的经济交往,客观上要求产生一种能为两个区域同时提供购买力信用的货币。由于金属货币比实物货币具有更稳定的内在价值,因而可以在较广的范围内提供更好的购买力信用,所以实物货币最终被金属货币所替代。在金属称量货币向金属铸币的转化过程中,信用同样起了重要的作用。由于贵金属的称量、分割和检查成色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贵金属块货币所代表的购买力信用有时会受到技术上的限制,因此一些有实力的商人开始在贵金属块上刻上自己的标记,形成最初的金属铸币,这样做无疑是增强了金属货币的购买力信用。当然,商人信誉的影响力总是有限的,其铸造的金属货币提供的购买力信用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起作用。为进一步增强金属货币的购买力信用,由国家金属铸币替代商人金属铸币就成为自然而然的事了,国家金属铸币在全国范围内提供了货币的购买力信用。由此可见,信用与交易成本一样,在金属货币的演化过程中始终起着重要的作用,金属货币是一种能提供或证明货币购买力信用的良好形式。

在代用货币阶段,代用货币与金属货币同时流通,彼此等价,它代表金属货币提供着货币的购买力信用。但是,代用货币与金属货币毕竟不同,金属货币以其自身的价值通过等价交换来提供购买力信用,而代用货币是借助于金属货币而提供购买力信用的,金属货币的购买力信用是直接的,而代用货币的购买力信用是间接的。事实上,代用货币的典型形式是银行券,人们之所以能接受银行券是人们相信这种银行券在发行银行能随时兑换成金属货币。因此,代用货币提供的购买力信用有两个层次,一是银行提供的兑换成金属货币的信用,二是金属货币以其自身价值提供的购买力信用,两种信用的结合即是代用货币。如果说金属货币的购买力信用是暗含的,那么代用货币中包含的信用因素已首次明确无误地被表达出来,代用货币离开了信用因素已不能存在。所以,我们认为:代用货币尽管依然可以用一般等价物的观点去解释,但与信用的观点是不矛盾的,甚至在信用的观点下能得到更统一的解释。

如果说货币是一种商品的观点在实物货币、金属货币与代用货币条件下能基本解释客观现实的话,那么信用货币是这种观点的终结者。信用货币是不能兑换成金属货币的纸币,在信用货币的条件下甚至就根本没有金属货币。因此,有人认为信用货币依然是金属货币的代表,或者说有一定的含金量是没有依据的,实际上其抹杀了代用货币与信用货币之间的根本区别。诚然,信用货币能购买到黄金,但这并不能说信用货币就有一定的含金量,正如信用货币能购买到粮食、布匹等物品,而不能说货币就有一定的含粮量、含布量一样。只有当纸币能随时兑换成金属货币时,纸币的含金量才有意义。否则,贵金属就如同其他商品一样,与信用货币没有什么特殊的联系。另一方面,代用货币有一定的含金量,是因为当代用货币发行过多时,一旦其购买力下降就会还原成金属货币,从而自动减少代用货币量,使其代表的价值始终等于一定的金属货币,即有一定的含金量。但是,信用货币发行过多时,其不能自动退出流通,购买力随之下降,信用货币不存在一种机制能保证它稳定地代表一定的金属货币或一定的价值,20世纪信用货币盛行以来,几乎所有国家都发生过通货膨胀即是例证。事实上,在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中,物价稳定也只是四大目标之一,当经济增长、特别是充分就业受到威胁时,物价稳定目标往往就让位于其他目标,此时就无所谓币值稳定。既然信用货币缺乏稳定的价值基础,因而除去历史习惯的影响外,就没有理由说信用货币代表一定的价值。我们认为:称信用货币是一种信用,显然更加直接、简单和合理。实际上,信用货币就是一种由国家政权强制提供的购买力信用。《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第三章“人民币”明确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在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货币的发行也表达为对公众的一种负债,即一种信用。

在某些情况下,信用货币是信用的本质特征表现得更加明显。如在通常的经济环境下,信用货币发行过多时,由国家提供的货币信用会受到影响,从而降低了货币的购买力。在特定条件下,如果信用货币的信用下降(如朝代更迭),即使发行的货币不多,其购买力也会下降。反之,在某些情况下(如我国1997、1998年的通货紧缩),即使货币发行较多,只要其信用不降,其购买力也不会下降。由此可见,信用货币的关键还是在于信用,在本质上与货币的发行量也无关。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如果国家政权摇摇欲坠,或无节制发行的纸币充斥社会,那么这种货币的信用就会丧失殆尽,其就不能再充当货币了。这时,人们在经济交往中就会恢复使用能提供购买力信用的实物货币、金属货币或外国货币,这为信用货币是信用提供了一种反面的证明。因此,支持信用货币的基础是信用,而不是价值,如果没有信用就无所谓信用货币,信用货币的本质已不能用代表一定的贵金属或价值去说明,而只能用信用去解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用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的观点不能对各种形式的货币做出完整的解释,而用货币是信用的观点,能较好地解释迄今为止的各种货币现象,因而货币是一种能提供一般购买力的信用。货币由实物货币向金属货币、代用货币和信用货币的演变,实际上是对货币购买力信用的保证由实物商品向贵金属商品、银行信用和国家信用的转化,在货币是信用这一本质的问题上没有变化。

20世纪以前,金属货币的流通如日中天。人们很难想象100年后的今天,金属货币会退出历史舞台,让位于信用货币。随着时代的变迁,或许货币的形式还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甚至消亡。货币的实践在发展变化,货币的理论也必须随之而发展变化,这是我们思考问题的出发点。

作者:南京审计学院金融系 陆凯旋

参考资料:《金融理论与实践》200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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