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网友认识一年多了,彼此在网上聊得天花乱坠,都想见一见,

王朝干货·作者佚名  201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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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见也得选择一些感觉不错的,地方要选在热闹点的,自己熟悉的地方啦!

还有,如果感觉不好,怎么会见呢,对不?

我也见过不少,不过没事呀,都成了好朋友,现在也经常见面呀!我觉得只要心态放正了,见见也没什么嘛?!

选择在公共场所见面,害怕的话可以叫上你的小姐妹一起去啊。

如果是14岁以下的女子与他人发生关系,无论女子是不是自愿则男子可能构成强奸,如女子在14周岁以上且如其出于自愿,则不是强奸。当然如有人报案,则要看具体证据。如有证据,才能定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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