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及第四章的规定: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下列货币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
(1) 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
(2)
(3) 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
(4)
(5) 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
(6)
(7) 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
(8)
(9) 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
(10)
货币政策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包括:
(1)货币政策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份中旬召开例会。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召开的10日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全部委员;在会议召开时,向全部委员提供最新统计数据及有关技术分析资料。
(3)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席代为主持。
(7) 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应当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各种意见。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提出的货币政策议案,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委员表决通过,形成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
(8)
(9) 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有关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或者其他货币政策重要事项的决定方案时,应当将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或者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10)
(11) 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有关货币政策其他事项的决定,应当将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或者会议纪要,一并备案。
(12)
(13)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内部工作制度,由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