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构成状况如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单位的人员组成:
1、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2、
3、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二人;
4、
5、 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一人;
6、
7、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一人;
8、
9、 财政部副部长一人;
10、
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12、
1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14、
15、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二人;
16、
17、 金融专家一人。
18、
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员。货币政策委员会其他委员人选,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名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商有关部门提名,报请国务院任命。
货币政策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指定。
货币政策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