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开展刑事立案监督的意义何在?
我国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司法实践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以劳代刑,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D向了对犯罪的打击。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立法机关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第八十六条中就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立案监督作了明确确定。这是立法上的一个重大进步,意义非常重大。它使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立案监督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防止和纠正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有利于打击和惩治犯罪,防止罪犯逃脱惩罚,有利于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