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缴纳所得税?
工资减去独生子女补助、误餐补助差旅津贴(在各省自己的标准内的部分,超标得不能减),你自己负担的社保金,公务员按国家规定的补贴,其他税法规定免税的部分,之后再见800(税法规定减800,各省不一样,减你那个省的),找税率,算税额。
个人所得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工资 薪金所得适用)
级别 应税所得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 45 15375
工资、薪金所得是一个广义概念,具体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其他所得。它是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居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来源。下面,我们就对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一介绍。
按照国际通常做法和计征所得税的原则,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允许纳税人从其收入中减除必要的生计费用,仅就其净收入部分,即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为此,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的中国公民,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其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9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等),在计算其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可以按月减除费用800元以外,还可扣除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其余额按照9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见税率表)。
一般来讲,在计算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乘以适用税率,便得出该项收入的应纳税额。但是,由于运用超额累进税率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需分档计算,比较麻烦。为了方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正确、简便地计算税款,税务机关根据税率表的内在关系计算出了速算扣除数,纳税人可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费用扣除标准
全月应纳税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如,某合资公司中方高级雇员何先生和外籍雇员布鲁先生,1999年10月分别从该公司取得工资收入1万元和1.2万元。由于何先生是中国公民,且在境内工作,按照税法规定,其工资、薪金所得准予扣除的费用为800元,而布鲁先生不是中国公民,其工资、薪金所得在享受基本费用扣除每月800元的基础上,还允许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因此,他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如下:
何先生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800=9200(元)
应纳税额=(9200×20%)-375=1465 (元)
布鲁先生的应纳税所得额=12000-800-3200=8000( 元)
应纳税额=(8000×20%)-375=1225 (元)
除了上述基本规定外,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因特定行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和特定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政策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
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计算
对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将所得合并纳税。
纳税人一次性取得的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应纳额的计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批[1996]206号)的规定,纳税人一次性取得数月奖金等收入,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分别从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雇佣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纳税额=(雇佣单位支付的收入—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派遣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纳税额=派遣单位支付的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自行合并申报的应纳税额=(从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取得的月工薪收入之和 —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已代扣代缴的税额
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分别从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雇佣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纳税额=(雇佣单位支付的收入—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派遣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纳税额=派遣单位支付的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自行合并申报的应纳税额=(从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取得的月工薪收入之和 —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已代扣代缴的税额
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计算
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税款,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的规定计征,即对企业经营者每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经营者于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应纳税款,并抵减预缴的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与效益收入之和÷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2(个月)-已预缴税款
例如,某省试行年薪制的一企业经营者每月领取基本工资收入1800元,并按月预缴了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30000元,其全年共领取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51600元。
(1)该企业经营者每月预缴税款=(1800-800)×10%-25=75(元)
(2)全年预缴税款=75×12=900(元)
(3)全年应纳税额=[(51600÷12-800)×15%-125] ×12=4800(元)
(4)实际汇算清缴税款=4800-900=3900(元)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境外分别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额的计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境内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境外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从特定行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从事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定行业的人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可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办法计算。同时,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中明确规定,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具体方法是:先按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费用标准后,按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计算预缴每月的税款;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全年的工资、薪金所得,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应纳税款,与预缴的税款相抵后,多退少补。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 [(全年工资、薪金收入额÷12 -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2(个月)-已预缴税款
个人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收入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补偿金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其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
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个人从企业取得的实物福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针对某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或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汽车,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和购车发票均填写个人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的,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明确规定:对于取得的实物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企业取得的实物福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针对某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或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汽车,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和购车发票均填写个人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的,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明确规定:对于取得的实物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 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月平均计入各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中国金税网
用你所开工资的总额减去1500元后若低于500元,就直接乘以税率5%;若在500-2000元之间,就乘以税率10%,然后再减去速算扣除数
25;若在2000-5000元之间,就乘以税率15%,然后再减去速算扣除数125;若在5000-20000元之间,就乘以税率20%,然后再减去速算扣除数375.(速算扣除数每一级之间都是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