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廉政公暑何时成立的?

王朝干货·作者佚名  201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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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廉政公署(ICAC)全称是“香港特派廉政专员公署”,1973年2月17日组建。廉政公署是一个与所有的政府机关相脱离的独立的反贪机构,其首长廉政专员直接向政府最高首长负责,也仅仅向他负责。香港政府委任了社会各界贤达组成四个委员会对廉政公署的工作进行监督,委员会的主席由非官方人士担任。

港府先后颁布了3个特别法例,即《防止贿赂条例》、《廉政公署条例》、《防止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防止贿赂条例》列出了香港对贪污贿赂的定义、各项罪名和相关细节及刑罚等。根据该条例,任何人士向政府雇员或公共机构提供任何利益都属违法(这里所指“利益”指除款待外的礼物、借贷、报酬或佣金、任何职位或契约、代支付或免除偿还任何借贷、任何服务或优待及执行或不执行任何职责)。为保持政府廉洁,条例还规定,政府雇员未获得政府的准许,就算不是公事也不能随意接受利益。比如接受下属赠送的结婚礼物也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特别许可,并有明确的数额限制。

香港在贪污罪的界定上没有贪污与贿赂之区分,行贿与受贿者都以贪污定罪。

《廉政公署条例》授予廉署调查有关贪污行为的极大权力。如凡获得廉署专员授权的廉署人员,无须拘捕令即可拘捕涉嫌者,进行审问;在调查时,有权直接调查涉案人员的银行账号;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和搜查任何楼宇,不必说明理由就可中止任何官员的工作;必要时还可使用武力。

独立性、较大权力,再加之香港发达的媒体监督,廉政公署的一举一动都在“阳光”之下,使香港廉政公署以有效打击贪污而誉满全球,被称为“廉政公署模式”,许多经验为各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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