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参加人员应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确无能力缴纳的,经书面申请,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地税部门审查同意,并按规定签订缓缴协议后缓缴。缓缴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如数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