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有哪些?
那可多了.....你要问哪一辈人的????
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1)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有抚养或赡养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扶养的义务。”由此可见,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时有条件的。同样,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兄弟姐妹之间有抚养义务。
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