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诉讼管辖?
什么是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关于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法》第2章共计10个条文就是我国行政诉讼管辖的内容。
行政诉讼管辖的特征是:
(1)它是划分法院之间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管辖仅仅是指法院之间对行政争议、行政案件的管辖的权限的划分,专门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行政案件概属普通的人民法院管辖。
(2)它是上下级法院、同级法院彼此之间受理与审判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3)它是关于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不包括第二审及再审的问题。因为第二审是依审判在程序上的继续与延伸。
管辖权与审判权。行政审判权是法律赋予法院的审理与裁判行政案件的权力,主管权、管辖权、裁判权、诉讼指挥权、强制执行权等内容。
管辖与主管。行政诉讼的主管,是指法院有权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它所要的是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关于处理行政争议的权限划分的问题,而管辖所要解决的是法院主管前提下和范围内,在法院系统内彼此之间审理案件的权限分工。
管辖与主审。主审是指在法院内部应由哪一个审判机构具体负责审理行政案件,而管辖所要解决的则是此法院或彼法院审理的问题。
二、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与区域管辖;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
(一)级别管辖与区域管辖
划分这类管辖的标准在于:确定管辖法院是在上下级之间的权限分工还是同级而不同区域法院之间的权限分工。
(1)级别管辖。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级别管辖在规定方式上采用了“列举式”与“概括式”两种。对中级法院管辖的其中一部分用了“列举式”,如海关案件、专利权案件等。
级别管辖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原则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2)区域管辖。它要确定的是,一个行政案件应当由哪一个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问题。其标准是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物与法院辖区的关系。
(二)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
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标准直接确定的诉讼管辖,而裁定管辖,则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法院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移送、指定等行为确定的诉讼管辖。裁定管辖包括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三种。
研究这种分类的意义是:其一,法定管辖是管辖的一般原则与主要形式,而裁定管辖是特殊情况下的一种例外或补充形式。其二,法定管辖可以被法院的行为(移送、转移、指定)所改变,而裁定管辖则不可以被法定管辖所调整。
(三)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
这种划分是按照有管辖权的法院数量确定的。共同管辖,就是两个以上法院同时对一个案件均有管辖权,由于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就给当事人即原告留下了自由选择的空间,而单一管辖则是只有一个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余地。
三、确定管辖的原则
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就是贯穿于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中的基本思想与主要考虑因素。
(一)便于当事人诉讼的原则
所谓便于当事人诉讼的原则,是指行政诉讼的管辖确定要方便原告、被告进行诉讼,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便于人民法院正确、公正、有效地行使审判权原则
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是行政管辖中的一处有特别意义的原则。
便于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包括对案件事实的正确查证、认定,以及对法律规范的正确运用。诉讼法规定,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这里面就包含了就地、就近审判,便于查证认定事实的因素。海关、专利权案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相对来说,要以整体素质、水平与条件更好更高的中级法院去管辖,以确保正确地行使审判权。
(三)法院负担适当的原则
这个原则是指行政诉讼的管辖,要考虑到各级法院之间,在诉讼负担上应合理分工、适当负担,不能使某一级法院的负担过重过繁。否则就会不利于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及时审理与判决。既有案件数量问题,也有能力与水平相适应的问题,例如,《行政诉讼法》规定,上级法院有权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