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保证人又有抵押担保,该如何履行担保义务?
经济合同的担保,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保证经济合同履行的法律制度。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五种。所谓保证,是由保证人以自己的信誉和财产,保证负有义务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形式;所谓抵押,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第三人向对方提供一定的财产,以保证合同义务履行的担保形式。
你所咨询的是:甲厂向乙社贷款时,既提供了抵押担保,又提供了保证人的担保,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该如何履行担保义务的问题。对此,《担保法》是有明确规定的。《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当同一债务,既有保证又有实物的担保(所谓物的担保,即指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时,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当包括物的担保范围。据此,丙厂作为保证人,其保证责任范围仅为"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丙厂应当明确自己的保证责任为甲厂贷款的本息减去甲厂现有设备的抵押价款(经过估价)的余额部分,而不必承担60万元贷款的全部本息的偿还责任。如果乙社认为丙厂保证人,只要向保证人追偿贷款本息,不愿意或不打算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抵偿,这样,只能认为债权人放弃抵押权。《担保法》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