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被他人饲养的狗咬伤,到法院起诉时应怎样举证?
问:我6岁的儿子因和本院邻居饲养的小狗逗着玩,不慎被狗咬伤手指,当时为了抓时间治疗,未能及时取得有关证据。治疗后,我找邻居商谈让他赔偿因治疗所引起的各种费用,由于意见不一致未能协商成功,我想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起诉时我应该如何举证?
答: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对于该纠纷的责任如何划分,我认为由于你的儿子属于未成年人,而你是他的监护人,负责监护责任,应该履行监护职责。在伤害未发生前你的儿子逗狗玩,如果你在场不及时劝阻和制止,你应负有一定的责任,但主要责任还是应该由狗的饲养者来负,即你的邻居应该赔偿你儿子的治疗费用。
具体起诉时应该怎样举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指一般情况而言,但对饲养动物致人伤害的举证责任另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你可到人民法院起诉,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如果你的邻居对此赔偿诉讼中的侵权事实有疑义的话,你的邻居应负举证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区分责任,实事求是地作出具体赔偿判决,保护你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