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有什么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有以下特征: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要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权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1)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即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2)这种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承租人选择购买的;
(3)买卖合同成交后,将此标的物交承租人使用;
(4)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
(5)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一般情况下,该融资租赁合同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因为在此融资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是一种借贷关系。这时,承租人已向出租人偿付了本息。便合同如果约定融资租赁合同届满时,租赁标的归出租人所有的,该标的物应返还给出租人。
(6)回租、转租等融资租赁合同,适用地融资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