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如何认定?
:《教师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对各种教师资格的认定权限进一步做出了便于操作的具体化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由于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统一的、普遍有效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资格的重要认可形式,因此,认定教师资格后,由认定机构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通过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就是当地的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