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起诉黄光裕公告全文

王朝站长·作者佚名  201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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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IT消息】北京时间8月5日消息,国美今日发布公告,拟起诉黄光裕,以下为公告全文:

本公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 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 第13.09(1)条的规定发布对黄光裕先生提出的索偿。

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公布:经过去数月的内部调查,公司董事局决议对公司的间接持股股东及前任执行董事,即黄光裕先生进行法律起诉。其中包括就关于其于二零零八年一月及二月前后回购公司股份中被指称的违反公司董事信托责任及信任的行为,统称违反行为寻求赔偿。公司于二零一零年八月五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针对黄先生的上述违反行为递交传唤文件以正式起诉,并追偿由上述违反行为导致公司所遭受的损失。

董事局将根据上市规则在适当时间针对黄先生的法律起诉的重大发展发布进一步公告。

收到黄光裕先生独资拥有公司的要求信函

公司同时公布于董事局通过动议就黄先生的违反行为采取法律行动后,公司昨天晚上约七时三十分及今天早上从黄先生独资拥有并为公司的主要股东的Shinning

Crown Holdings Inc shinning crown 收到要求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下动议的信函,信函要求:

撤销公司今年股东周年大会通过的一般授权;

撤销陈晓的公司执行董事及董事局主席职务;

撤销孙一丁的公司执行董事的职务 但保留他为公司行政副总裁职务;

提名邹晓春为公司执行董事;

提名黄燕虹为公司执行董事;

于要求信函里 Shinning Crown指称近一年来公司业绩下滑,并将此归咎于由陈晓先生领导的董事局管理不当 ,Shinning

Crown从而提出撤销陈晓先生及孙一丁先生于董事局现在的职位。Shinning

Crown已说明除非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ShinningCrown会基于自己拥有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权10%以上的权力按公司的组织章程及百慕达公司法1981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上动议。

在需要就临时股东大会发出通告之前,按百慕达公司法1981

公司有不超过二十一天的时间去正式考虑对要求信函的回复。不过,董事局已于今天开会考虑并对要求信函提供初步的回复,董事局一致相信要求信函申索的动议没有理据且是单一股东个人利益驱动的

。董事局对现任的管理团队有充足的信心,并相信管理团队始终将继续以兼顾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的原则来决策和行事。

黄先生的逮捕及其后就经济罪行的定罪对公司产生了严重的负面不确定因素,并且不可避免地在某种程度上持续对公司的业务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特别是严重限制公司的资本融资能力。为了应付这一系列挑战,在由陈晓先生领导的董事局的指引下,管理团队及员工共同努力,成功恢复国美的财政稳定及业务运营的强劲势头

。管理团队及员工团结一致经营业务, 改善深化与客户及供货商的关系。并审时度势地打造了新的发展策略

,因此,董事局坚决反对撤销陈晓先生及孙一丁先生的现在职务,并视该撤销为没有理据之举。因为这将于公司刚显示步出由于从黄先生的逮捕及定罪所带来的困局的迹象后再一次对公司业务的稳定性及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和潜在的破坏。另外,在尊重有关人士的前提下,董事局认为黄所拥有的深厚的行业经验和业内先生提名的候选人缺乏和陈晓先生及孙一丁先生普遍认可的领导力,董事局亦坚决反对撤销公司数月前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中获股东批准公司发新股的一般授权,撤销该授权将严重限制管理层对获得资本的灵活性并将限制公司的营运及未来的发展潜力,进而导致公司于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处于明显的劣势。

(责任编辑:胡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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